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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三篇 行事為人配得過神,好為著基督身體的實際,行事為人與神的呼召相配(週五)







〔約壹一章七節〕告訴我們,要在光中行。『行』,原文的意思是行動、行事並為人。我們留在神裡面時,該居住在祂裡面並在祂裡面生活為人。神是我們真正的居所,我們的家。因此,無論神往那裡去,我們都該在祂裡面,與祂同去。因為神是我們的居所,我們需要居住在祂裡面。
我們不僅需要知道神是誰,也需要知道神的所是。五節告訴我們,神就是光,在祂裡面毫無黑暗。我們住在祂裡面的這位神乃是光。…當我們住在神裡面,我們就住在光中,因為神就是光。
靈是神人位的性質,愛是神素質的性質,光是神彰顯的性質。所以,光是神的彰顯,就是照耀的神。因此,我們住在這位是照耀者的神裡面時,我們就在光中。(約翰一書生命讀經,七二至七三頁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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▶  神的心意就是祂永遠的定旨,這定旨是出於祂心頭的願望。(弗一9~11,三9~11。)…在包羅萬有的基督裏,我們有神、人、創造主、受造之物、救贖主、救贖、神聖的生命、人的生命、和許多其他正面的事物。…少有信徒領悟神救恩的目的,不光是潔淨我們的罪、拯救我們不下地獄、並救拔我們脫離悲傷。作為基督裏的信徒,我們領會神愛我們、我們是有罪的、我們離開基督的結局就是下火湖。我們也承認我們需要神的一些事物,就如平安和喜樂。然而,我們也許從來沒有領會,神的心意和祂救恩的目的,是要將包羅萬有的基督作到我們裏面,作我們的力量、亮光、引導、健康、知識、智慧和一切。神…按著祂的形像,創造我們作為器皿,以盛裝祂作我們的內容。(李常受文集一九六四年第二冊,一○一至一○二頁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