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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二篇 為著基督身體的實際,行事為人與神的呼召相配(二)(週四)







約翰六章五十七節說,『活的父怎樣差我來,我又因父活著,照樣,那喫我的人,也要因我活著。』這是新約頭一處直接摸著活基督這件事的經文。…在這事上,我不使用『憑基督活著』這句話,因為這句話不能傳達正確的思想。在五十七節的『因』含示有一個因素。『憑』這個字含示憑藉,而不是因素。憑基督而行,含示基督是生活行事的憑藉,正如手杖是用來行路的一樣。因基督而行,指明祂是我們生活行事的因素。這種領會也是原文的意思。十四章十九節啟示,我們在基督的復活裡活基督。祂復活之後活著,我們也要活著。我們不僅是憑祂活著,也是因祂活著。
我們不是『憑』基督活著,以基督為憑藉;我們乃是『因』基督活著,以基督為我們活著的因素。我們所喫的食物不是一種憑藉,乃是供應的因素。我們不是憑食物而活,乃是因食物而活。食物供應我們,使我們能因其供應而活。用手杖作憑藉走路,不需要喫手杖;但因食物而活,必須喫食物。不喫食物,食物就不能成為我們活著的因素。我們在基督的復活裡活基督,我們也因著喫基督而活基督。喫把一個因素帶到我們這人裡面。當我們早晨喫了豐美的早餐,我們所得的滋養就給我們力量。基督加力的元素是一種供應,一種因素,使我們能活基督。(生命的經歷與長大,一九至二一頁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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