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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十二篇 奴僕救主的死、復活與升天,並藉著門徒的普傳福音(週三)







基督作我們的代替,替我們成為罪,並擔當我們的罪而受到神的審判時,神在經綸上棄絕了祂。關於這點,馬太二十七章四十五至四十六節說,『從正午到午後三時,遍地都黑暗了。約在午後三時,耶穌大聲呼喊說,以利,以利,拉馬撒巴各大尼?就是:我的神,我的神,你為甚麼棄絕我?』正午,直譯,第六時。午後三時,直譯,第九時。主耶穌在第三時,就是上午九時被釘,(可十五25,)直到第九時,就是下午三時。祂在十字架上受苦六小時。前三小時,祂是為著遵行神的旨意,受人迫害;後三小時,祂是為完成我們的救贖,受神審判。在這段時間內,神算祂為我們的罪,替我們受痛苦。(賽五三10。)因此,遍地都黑暗了,因為我們的罪性、罪行、和一切消極的事物,都在那裏受了對付;並且神因著我們的罪棄絕了祂。神棄絕十字架上的基督,因為祂取了罪人的地位,(彼前三18,)擔當了我們的罪,(二24,賽五三6,)並且替我們成為罪。(林後五21。)這就是說,神為著我們的罪,審判祂作我們的代替;在神眼中,基督成了大罪人。因著基督是我們的代替,甚至在神眼中就是罪,神就審判祂,甚至棄絕祂。(新約總論第一冊,二○四頁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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